律师解析:在离婚案件中,若房屋贷款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双方有责任共同偿还该笔款项。 然而,当事人双方亦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将这部分还款义务交由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如若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平正义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谁来承担后续的贷款偿还责任。对于被确认为个人债务的部分,则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