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债权人应征得抵质押权人书面对其所为主债权进行修订的确认,倘若未能得到其书面上的明确允许,反而擅自决定增加债务者的还款期限压力的话,那么这无疑加大了抵质押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对于此类不合法地增加的情况,抵质押权人有权力不再对此负责。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问题。 当债务人和借款方当场协商并确定还款日期的修改时,如果没有获得抵质押权人书面上的明确批准的话,抵质押权人有权拒绝履行其担保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